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近日出台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近日出台。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校车安全负总责。   办法细化了三方的责任和业务范围,教育部门主管学校,要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运管部门则负责规划农村校车客运路线,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除教育、公安和运营三家单位以外,财政、市政、税务、质监、安监、价格等部门都对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任。
  在加大对校车安全监管的同时,福建省也将鼓励更多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并配套多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周末班车班线开通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具体补贴标准将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福建省还要求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