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日期:2013-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是我国结构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职权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主席分为主席和副主席,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后经过表决产生的。目前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有权召集并主持最高国务会议。82年宪法规定的主席行使的权力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是其权利和义务,无否决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的全权代表,享有外交权,荣典权。但这些权力除外交权之外没有一项是他可以独立行使的,前提是要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来行使这些职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补选之前这个位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来代行主席的职务。(干扰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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