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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应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3-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徐某骑车摔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并于当天在该医院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徐某再次入住该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拆除手术,术后,徐某仍感觉不适,经某大型医院检查后认为,徐某的左侧尺桡骨骨折并未治好,左手腕仍在脱位,属于漏诊。后经鉴定,徐某左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造成骨不连的后果与徐某就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现徐某能起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医院在对徐某诊疗过程中,对徐某前臂骨折钢板取出术后易发生再骨折的可能性重视不够,过早的将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且,术后未告知患者应注意对肢体附加保护事项,致其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并发左桡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医院在为徐某施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前及术后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及内固定物取出过早的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徐某的左桡骨骨折不愈合、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及再次内固定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医院应对徐某的损伤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李晓庆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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