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0 作者:刘德斌律师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高法[2013]6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7月4日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223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384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6,594元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998元 |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42,503元 |
丧葬费 | 21,251.50元 |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 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业 | 12,213元 |
采矿业 | 54,578元 |
制造业 | 39,467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2,372元 |
建筑业 | 34,788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35,950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1,433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30,743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7,171元 |
金融业 | 78,577元 |
房地产业 | 36,462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3,282元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 55,775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9,896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3,021元 |
教育 | 48,562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5,675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4,102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2,099元 |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检察院
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相关部门。 (共印400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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