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恶意拖欠广告款,广告公司终获偿
发布日期:2013-11-21 作者:杨俊圣律师
本律师经分析后认为,QX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而SL公司逾期支付广告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签订后,SL公司仅支付预付款10万元,广告发布完工后,虽经QX公司多次催促,SL公司仍不支付剩余款项,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QX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SL公司支付QX公司广告款6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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