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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恶意拖欠广告款,广告公司终获偿

发布日期:2013-11-21    作者:杨俊圣律师
案情介绍:2010108,广州QX广告公司与广州SL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合同约定:QX公司为SL公司提供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服务,发布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SL公司应先支付20万材料预付款给QX公司;在施工完毕被验收合格后,SL公司应在10天内支付实际完工总额的60%广告费给QX公司,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等。但是,签订合同后,SL公司仅支付10万预付款给QX公司,广告完工发布后,经SL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验收合格,QX公司要求支付第二期的广告款,SL公司却拒绝支付。虽经QX公司多次催促,SL公司仍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款。因此,QX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和SL公司支付剩余的全部广告款6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本律师经分析后认为,QX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而SL公司逾期支付广告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签订后,SL公司仅支付预付款10万元,广告发布完工后,虽经QX公司多次催促,SL公司仍不支付剩余款项,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QX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SL公司支付QX公司广告款6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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