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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3-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自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乔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不曾孕育子女,双方于2008年7月22日到民政部门协商离婚。直到2012年5月份,原告再婚后为孩子上户口,计生部门告知有两个孩子,我才知道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与他人生育一男一女,当时原告因长期在外打工,对此却毫不知情。被告不忠及过错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并为原告今后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为此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所生两个子女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责任,赔偿我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1、被告所生一男一女确实不是与原告所生,不需要鉴定;2、双方在2008年办理离婚手续时, 原告知道被告生育孩子的情况,离婚后现四年原告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3、我子女分别六岁、七岁,原、被告离婚4年多,原告请求赔偿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的理由,原告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双方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婚姻过程情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本组证据无异议。2、邢台桥西区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婚育证明、北苏村村委会证明、领取一胎登记卡介绍信,证明被告再婚后领一胎准生证但未能办妥的情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本组证据无异议,但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3、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广宗县医院被告2006年生育子女时住院病历。证明被告生育子女及与原告不是亲子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病例首页记载的被告与邓跃兵是夫妻关系,称不是真实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2日双方以夫妻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子女及财产安排为:无子女无孕;无财产;其他无纠纷。2012年5月份,原告再婚后为孩子上户口,被计生部门告知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生育有两个孩子。被告生育的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分别取名邓某甲和邓某乙,邓某甲女孩2006年农历5月出生,邓某乙男孩2007年农历正月出生。原、被告现在均认可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被告生育的子女与原告赵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审理中原告提出与邓某甲、邓某乙进行亲子鉴定,被告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诉讼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其理由:1是直接损失,是原告为孩子上户口,被告知有孩子无法登记,为了澄清无子女的事实,原告多次往返北京、广宗、邢台。甚至不得以诉讼澄清事实,为此的花费;2是精神上的损害,给原告造成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被告称双方离婚时原告知道被告生育子女的事实,现在原告提出赔偿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被告所述原告知道其有子女的情况,未能提交证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交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认可无子女,后原告发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生育两名子女。对于该两子女原告提出与其没有亲子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证据。另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仅办理结婚证,但没有同居生活。现在被告也认可其所生两个子女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事实,现在应当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邓某甲和邓某乙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对此被告应当赔偿,由于原告实际损失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数目难以认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数目可酌确3000元为宜。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之述理据不足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乔某生育的女孩邓某甲、男孩邓某乙与原告赵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被告乔某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评析]

  1、本案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适用。适用该款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2)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3)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本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邓某甲、邓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双方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广宗县医院被告2006年生育子女时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故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是成立的,做出了“确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乔某生育的女孩邓某甲、男孩邓某乙与原告赵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表现,符合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有理法可依,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于原告实际损失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酌定为3000元。而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之述理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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