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后涉外抚养权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提示:离婚后的涉外抚养权变更,在中国有没有管辖权?如果办理。一般第一要提交离婚的文件,比如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然后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其它和国内抚养权的变更区别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民他字第61号
  • 颁布日期:1988-11-25
  • 执行日期:1988-11-25
  • 发布时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外交部领事司:
转来的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的照会收悉。
关于该国公民Levens希望在中国通过法律程序,向住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路32号的钱国华领回由其丈夫Genady Shrbakov(澳大利亚籍)带至该处的孩子Daniel(澳大利亚籍)一事,我们研究认为,如Levens通过有关程序能证明澳大利亚法院在判决Levens与Genady Shrbakov离婚时,将Daniel判归Levens抚养,此事可先通过当地外办和公安部门,与钱国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Levens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判决书,证明Daniel归其抚养,对钱国华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元至二十元。如有其他财产争议,则按财产案件另行收费。关于律师收费问题,请向司法部了解。
最高法院(涉外离婚中的抚养权变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