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11-26 作者:王成律师
2006年2月21日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京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