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聚众斗殴罪律师会见
发布日期:2013-11-26 作者:刘俊晓律师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第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其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不得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为由,将一般案件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应当保守在刑事诉讼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由二名律师进行,也可由一名律师带一名
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实习律师可以与执业律师一同参与会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有效证件及法律文
书:
一、律师执业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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