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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张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张XX的辩护人,接案后,我翻阅了案件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对其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具有重大立功表,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13718日晚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XX、XXX、XXX等几个人的犯罪事实,使公安机关能迅速查获另外几被告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生产的数量较小,年限较短。从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证人杨XX、及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足可以证实其2009年才开始生产豆芽,其生产的年限较短。被告人从2009年开始生产豆芽,根据相关证据及其被告人的陈述,其平均每天生产豆芽为400斤左右,证人杨XX也证实其被查获时600斤的数量是为其代生产的有200多斤左右,因此应当认定其每天生产量为400斤左右,并且每年有二个月左右的停产期,所以其生间豆芽量比较少。被告人生产豆芽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并没有大量生产以牟取暴力。
三、本案中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通过法庭的审理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能证实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纳系有毒、有害的添加济,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意见只证明豆芽中上述两种物质,但并没有证明其具有有毒、有害性。根据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定罪依据是所生产物内使用了有毒、有害的物质。201111月之后对上述物质也说明其不具有食品生产添加的必要性,也未说明其因有毒、有害而禁止使用。既然国家对食品中禁止添加上述添加济,食品安全也危及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予以处罚。但被告人对生产豆芽中添加此类添加济是否有毒害是不明知的,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生产的豆芽也没造成严重的后果,其社会危害较小。
四、本案的发生不仅与被告人XX法律意思淡薄有关,也与食品监管机构的宣传管理有一定关系。张XX从事生产、销售豆芽有一定的时间,对于在豆芽中添加相关的添加济也是一个普通现名象。其中6-苄基腺嘌呤系无根豆芽的生长调节剂,按我国原《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用于发黄豆芽绿豆芽,最大使用量0.01 g/kg,残留量应不高于0.2 mg/kg按该标准6-苄基腺嘌呤属于可添加用于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可以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纳主要用于培育无根黄豆芽和无根绿豆芽,提高豆芽的产量和质量,所生豆芽肥嫩、粗状、爽口,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用于豆芽,残留量小于1.0mg/kg,以上两种添加剂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对于上述两种添加剂卫生部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才明确规定上述两添加剂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因此只是在该标准公示之后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上述制剂才构成犯罪,法律不溯及以往,也只有在2011114日之后的在食品中添加上述制剂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五、2011114日之后被告人张XX在生产豆芽中使用添剂是犯罪行为,但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公布后,西乡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做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没有将相关政策进行大量的宣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仅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此之前被广泛用于生产豆芽添加济,突然被禁止生产使用,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宣传,但XX县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宣传。做为生产豆芽的做坊长期使用该添加剂,其没有条件通过相关途径对该规定进行了解知晓,只能与主管部门进行宣传才可能知晓。XX地区也有同类案件的查处,在相关媒体上也进行了报道,但被查处者大部分是在食品添加济新标准公布后相关部门与其签订了食添加济承诺书后再犯,但是本案中张XX却没有接到任何部门的通知。
六、被告人张XX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向公安机如实其生产豆芽时添加的相关添加剂行为,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到今天法庭审理对审判人员的讯问均能如实供述,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并且在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也自愿认罪,对自已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已深刻认知到,并能深刻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张XX户籍及住所地的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有80余岁的婆婆,丈夫也患的间歇性精神病,并患有多种疾病,其自己也身患疾病,与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能积极交纳罚金,足见其悔罪表现深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在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了愿意帮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其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因此建对其能适用缓刑。生产、销有毒有害食品罪危害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法律对此类犯罪应予以处罚,但是在我县生产豆芽时添加此类添加济在此之前是具有普遍性,201111月份之前食品中是可以添加此类添加济的。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2011年新食品添加济标准发布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宣传,因此在量刑时应区别其他案件。XX地区也有此类案件的发生,相关法院也进行了审判,虽然我国不适用判例,但在同辖区内此类案件量刑时具有一定参考。因此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谢涛
                       O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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