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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量刑标

发布日期:2013-12-01    作者:姚艳艳律师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之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对多次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斥、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论处。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心脏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之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贩卖毒品罪量
刑标准之司法解释和毒品案件座
谈会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研究探讨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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