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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签约失败应退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110网律师
        中介公司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签约失败应退还定金
     【案情】2005110日,王芳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位上海市 浦东新区的一套住宅,并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书》(以下简称 “委购合同”)。王芳与中介公司在委购合同中约定:王芳于签订委购合同当日 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中介公司于委购合同签订后10天内(以 下简称“签约期限”)约定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王芳应于本年120日(即签约期限的最后一天)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支付 30%的首付款。随后,王芳根据委购合同的约定于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人民 币1万元的定金。但在约定的签约R期内中介公司一直没有和王芳联系过,没 有通知王芳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王芳 在此期间也未主动与中介公司联系,120日王芳也没有去中介公司。之后中介公司通知王芳,因为120 H王芳没有去中介公司和房屋出售方签约王芳巳经违约,房屋出售方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并产权已经过户,王芳已 经支付的定金不再返还。王芳几次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未果,遂向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1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芳与该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书》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故确认有效。鉴于中介公司没有及时履 行通知义务造成王芳最终没有买到所需房屋,责任应在中介公司。为此,判决 中介公司返还王芳定金1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下述三个法律问题:
     一、王芳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
  王芳认为:自己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书》明确规定了由中 介公司通知安排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即没有通知自己签约的时间和地点,导致自己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出售方 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己没有任何违约。现房屋出售方已将房屋出售 给其他人,且产权也已经过户,自己已经不可能取得该房屋,自己已经支付的 定金应当返还。而中介公司认为:《委托购房合同书》中在付款约定的条款中 规定王芳应当于120日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30%的首付款,即 已确定了具体的签约日期,中介公司不需要再另行通知;而且,合同约定王芳 应当于120日直接到中介公司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1月 20日王芳没有来即是违反委购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定 金房屋出售方收取后不再予以返还。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委托购房合同》明确规定了由中介公司在签约期 限内负责通知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安排双方签订买卖 合同,因此,中介公司负有通知义务。尽管,委托购房合同中在有关房款支付 条款中约定了王芳应于12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支付30%的首付款,可 以推断理解为已经确定了签约的日期,但是,具体的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中并 无明确的约定。按H前中介行业的操作惯例,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 买卖双方不见面,所有交易信息包括签约的时间、地点等均须中介公司传递, 因此,中介公司的通知义务不能免除。如果要求王芳在不能确知签约时间、地 点的情况下,在中介公司每天开门时就等在中介办公室要求与房屋出售方见面 签订买卖合同显然不合理。因此,本案中由于中介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通知义 务导致王芳没有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 认定为王芳违约,王芳是有权要求返还定金的。
  二、中介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将王芳支付的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
  王芳认为:自己从未同意中介公司将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中介公司没 有权利将自己支付人民币1万元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中介公司认为:王芳 是为购买房屋而支付的定金,该定金本来就是支付给房屋出售方的,中介公司 仅仅是代为收取而已,应当转交给房屋出售方的,无须取得王芳的同意。
  笔者认为,本案中中介公司无权在无合同约定并未取得王芳同意的情况下 将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虽然王芳支付的定金是购买房屋的定金,要交给房 屋出售方需通过中介公司代为转交,但是,本案中王芳并未直接与房屋出售方 签订任何的书面文件约定定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而仅仅是王芳与中介公司签 订了委购合同且明确规定了王芳是将定金支付给中介公司。委购合同中对于中 80 介公司是否可以不经王芳同意直接将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中介公司何时可 以将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均没有约定。因此,在王芳与房屋出售方就定金支 付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经王芳的同意,中介公司是不能将定金先转交 给房屋出售方的。
  三、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王芳认为:定金是根据委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因此应当由中 介公司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中介公司认为:中介公司已经在双方签订委购合 同的当天就将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了,定金不在中介公司,王芳应当向房屋 出售方要求返还定金,不应向中介公司要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王芳未主动于120日至中介公司要求签订买卖合 同并不能认定就是王芳违约,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没收王芳的定金。定金 是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因此,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若中介公司 确实已将定金转交给房屋出售方的,则中介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房屋出售 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要求由房屋出售方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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