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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杨某(23岁)、陈某(21岁)均是社会少年,平时比较游手好闲,没有正经的职业。某日,两人看了一部以抢劫银行为题材的美国大片,深受启发,一致觉得抢劫银行发笔横财才是最快的致富之道。但苦于没有枪支,于是决定买一把仿真枪冒充真枪抢劫某银行。其在着手抢劫之时拿出仿真枪威胁银行工作人员,但最终其还是没有成功,很快就被警方控制住了。请问其持仿真枪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答:其持仿真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虽然其中所提到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指的“持枪”必须是真枪且要出示,假枪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杨某二人持假枪的情节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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