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于公心”的。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
●政府无利益,
●公民有权利;
●开发商该赚钱,
●拆迁户可要价。
自从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研讨会,2001年颁布、实施,经历了“八年抗战”的《拆迁条例》,便自己也面临“拆迁”了。
这当然很令人兴奋。但是,据12月17日《东方早报》报道,建言审查该《条例》的法学家之一王锡锌先生,在做客人民网时表示,条例的修改仍面临较大阻力。这个阻力,据说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当然,这些“利益”,被界定为“局部”和“短期”的。我们不知道这些“局部”和“短期”的利益属于谁。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那就太可笑了!对不起,我不是说王锡锌先生可笑。王先生和其他四位法学家,永远值得我们敬重。何况,他说的恐怕也是事实。许多人都在说,《拆迁条例》“拆迁”难,就因为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政府居然有“利益”,还居然可以拿出来说事!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可笑的吗?
或许有人会问:政府,难道没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该有自己的利益吗?我的回答是:当然!请问,政府是干什么的?为人民服务。抱歉,这叫“职责”,不叫“利益”。当然,政府的运转,需要钱。政府的工作人员要领、拿补贴,也需要钱。这两个,都是正当的。但这叫“成本”、“报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说政府有利益,那也只能是人民的利益。这正是政府要争取、要维护的,也是政府惟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没别的。说得再明白一点,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没有额外的、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政府无利益。
或许又会有人问:照你这么说,也没有“国家利益”了?对不起,有。只要世界上还有“国家”,那就当然会有“国家利益”。只不过,这个利益,是相对别国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国名,比如中国利益、美国利益、俄国利益、日本利益等等。这个利益,不但“可以有”,还应该理直气壮地讲。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就开口闭口“美国利益”嘛!但是对于本国人民,则国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国家,也没有本国人民利益之外的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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