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主体不一致难维权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曹某称其于2011年9月5日进入某咨询公司的分公司工作,月工资3800元,在工作期间,该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29日,分公司行政经理谢某电话通知其30日后不要再来上班,其多次要求分公司给予明确的书面理由及答复未果。同年2月19日,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分公司归还了文件、钥匙及任职期间的公司台账等资料,并书面告知分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6月15日,曹某就其与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项提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因被申请的分公司已直接申请注销,决定不予受理。曹某认为因分公司已注销登记,其与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对应的上级公司承担。6月19日,曹某以某咨询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自2011年10 月5日至2012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支付未结算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某针对咨询公司的起诉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遂驳回了曹某的起诉。
【律师提醒】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且当事人申请仲裁时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争议事项在起诉时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仲裁时与起诉时的主体不一致,则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起诉后增加了新的劳动争议事项,则人民法院对该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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