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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工伤痛失左脚 劳动仲裁维权获赔十八万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18岁的小伙子张延贵因工伤被截肢,事后却一直得不到保险赔偿 ,经过一年多的维权,日前终于有了结果。山东枣庄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延贵获赔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总计181547.62元。  
  2000年11月10日,山亭区西集镇西集砖厂法定代表人、厂长姜兴文与山亭区西集镇西集村农民姜兴洋签订合同,约定由姜兴洋承包西集砖厂生产红砖任务。但12月24日姜兴洋又与农民房茂元等人签订合同,约定了从砖机到成品砖的合同价款及数量、工资发放日期等等。2001年9月,张延贵到砖场打工,10月22日,张延贵被安排去安装皮带机上的三角带,由于横放在皮带机上的木板年久腐朽,张延贵脚踏上时,木板被踩断,致其失足左脚被正在运转的齿轮挤住。姜兴洋等人随即把张延贵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需做截肢手术。住院手术医疗费7000余元,原告交1600元,欠医院5700元。
 
  由于双方对赔偿一事始终不能达成共识,张延贵通过律师向山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委托,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9月认定张延贵的受伤为工伤。其间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也鉴定张延贵为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张延贵于2001年9月底到西集砖厂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左脚被挤伤应属于工伤,其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即西集砖厂负责,本案中,西集砖厂为发包方,被诉人姜兴洋为承包方,但由于姜兴洋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应列本案的共同被诉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各项工伤待遇。房茂元等人与发包方西集砖厂、承包方姜兴洋是劳动关系,不应被列为本案的共同被诉人,不承担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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