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下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一、 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 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 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 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等地的国有土地;
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滩涂等;
七、 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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