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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税收优惠——免、减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税率:①一般企业税率为25%.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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