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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怎样防患用人单位金蝉脱壳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110网律师

为逃避自身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故意扭曲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通过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复杂关系以求“金蝉脱壳”。而许多劳动者也往往因此难于理出头绪,不仅给自己维权造成极大障碍,甚至最终不了了之。那么,劳动者该怎样防患未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有关法律人士为此通过举案说法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希望能给广大劳动者以借鉴。







隐蔽用工







须防主体不明







【案例】







苟琳到一家超市担任促销员,但没签订劳动合同。可过了三个月,也没有获得分文工资。无奈,她找到超市负责人索要。不料对方告诉她,该促销专柜是一家电器公司的,她只是电器公司派驻的促销员,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了超市与电器公司的促销协议书。当苟琳转而向电器公司索要时,却发现电器公司远在百里之外且根本不予理睬。鉴于维权将得不偿失,苟琳最终选择了放弃。







【点评】







一方面,劳动者在上岗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工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至少应当保留招聘广告等可以明确用工主体的证据,以便防患未然。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二)项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即在作出裁判之前,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则可以扣押其财产。为此,鉴于专柜的客观存在,苟琳面对推诿,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继而扣押专柜商品,以确保获得工资,无需担心得不偿失而放弃。







关联用工







须防手续分离







【案例】







胡姗应聘到一家超市上班。可她很快发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另一家公司,鉴于超市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她也没有计较。谁知两个月后,她因货架倒塌受伤,住院治疗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面对胡姗索要医疗费用及工伤赔偿的请求,超市却提出自己并非用人单位。而和胡姗签订合同的那家公司,实际上只不过是超市部分股东成立的、供逃避责任时“顶罪”的关联单位,不仅徒有虚名,且根本无力承担费用。
【点评】







一方面,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必须关注内容外,还应注意核实招聘单位与签约单位是否一致,公章与合同方是否统一。一旦发现不一,则应及时提出异议。另外,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故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收集与真正用人单位有关的上述相关证据。







工伤索赔







须防破产逃债







【案例】







2011年10月,廖茹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并落下9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茹虽被确定为工伤,但因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与公司多次协商,公司最终于今年2月答应在1个月内共计赔偿她45万元。可3月底,公司却突然被宣布破产,而此前由股东组成的清算小组并没有将该赔偿列入清偿范围。







【点评】







一方面,工伤赔偿应当纳入清偿范围。《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案的工伤赔偿明显当属其列。







同时,股东明知公司应对廖茹进行工伤赔偿,却为逃避责任拒不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廖茹,致使她未能申报债权,已违反法定义务。故全体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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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蝉脱壳”是形容当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采用的一种用工现象,即劳务工现象,实际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由另外一家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或机构,往往是一些小公司,甚至是皮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现象的存在,回避了用人单位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致使许多被侵害的员工在索赔时面临“真雇主有钱却不赔,假雇主可赔却无钱”的尴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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