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租金诉讼时效有多长?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为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至第五次交纳时间应为2009年5月11日-7月10日,依次类推。乙入驻甲的大市场后,生意惨淡,效益不好,经营难以为继,遂以甲公司未履行市场营销、推广的约定为由拒付房租,直至2010年8月9日租赁期满,仍未支付。
2010年8月25日,甲以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拒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租金、营销推广费等共计13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所诉房屋租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甲乙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原告甲主张的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房租,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被告乙主张过相关权利,因此甲的该项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乙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2009年7月11日至2010年8月10日的租金、营销推广费共计9万余元及违约金(自2009年7月11日—2008年8月10日,按每天5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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