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标准
发布日期:2013-12-20 作者:邓世运律师
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是什么?可以先看近期媒体报道的几起案例:
一、2013年深圳福永冰柜藏尸案。2013年2月13日始,因陆续杀死来深圳和自己共度春节的妻子和一对儿女,杨某于2013年11月18日在深圳中院受审,他被检方指控涉嫌故意杀人和强奸两项罪名2013年12月18日,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杀人、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2013年佛山一男子因妻子出轨杀妻儿案件。2013年3月13日佛山一男子因妻子出轨,怒杀妻儿,后以服毒、跳楼等手段自杀未遂,致自己丧失语言能力、半身不遂。佛山中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开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三、2013梧州故意杀人案主犯被判死刑。2013年2月9日,一对离异夫妻吵架,男方怀疑前妻有外遇,女方被逼随意指认过路人是情夫,导致过路人惨遭杀害。2013年12月1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被告人唐某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覃某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三起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理由均是手段非常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简言之就是“罪大恶极”。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首段、后果、动机等判断,虽然立法上并没有强调“恶极”,但是实践中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动机卑鄙也常常是判处死刑的理由之一。
可见,把握“罪大恶极”是适用死刑的关键,被告人是否罪大恶极,直接决定这是否适用死刑,同时,也应该高度重视案件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是否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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