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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捕时未反抗自首情节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0    作者:110网律师

被抓捕时未反抗自首情节的认定
—毕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自首故意伤害如实供述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髙刑终字第11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2月13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毕xx(原审被吿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表示要去投案自首,而且并未逃走。虽尚未去投案,但在被抓捕时,没有 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故意伤害致他人颅脑损伤死亡后,回到工作单位,向同事王xx承 认了其持砖头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经王xx规劝上诉人同意自首。但尚未 投案即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上诉人又如实供述其罪行。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理由:
判断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应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自己 的意志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主观上的自愿性是认定自首的标准。本案上诉 人在他人的规劝下表示要去投案自首,而且并未逃走。虽尚未去投案,但在公 安机关抓捕时,没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未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故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一)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

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 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 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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