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抵押权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110网律师
A.抵押人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
B. B.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
C. C.抵押权人均无孳息收取权
D. D.抵押权人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 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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