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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搭乘校车受伤能否要求校方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前不久的一天,因下大雨,我经司机同意后,顺便搭乘儿子幼儿园校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汽车撞到路旁护栏后侧翻,导致我左手骨折,共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面对我的赔偿请求,校方表示拒绝。请问:校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一方面,校方应当担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司机事先并未经过校方同意,但鉴于司机驾驶校车属于执行校方经营活动的行为,其答应你同乘的表现形式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也就决定了其与你之间所形成运输合同,对校方同样具有约束力。而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你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校方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你也需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校车不允许除孩子以外的人搭乘而乘坐,即由于你存在一定过错,而可以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必须自付一定损失,一般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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