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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车船税法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经济法辅导:车船税法。

一、纳税人及纳税优惠

1、纳税人:乘用车、商用客车、商用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游艇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免纳车船税的范围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减免的范围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 纳税

1、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纳税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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