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对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6个回答20
- 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的权限如何? 3个回答5
- 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受理吗? 2个回答0
-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多长时间 3个回答20
- 离婚案件,丈夫丧夫天良,惠安县人民法院个别办事人员不法与他勾结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