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徐涛律师
1、侮辱、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
3、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侵犯著作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假冒注册商标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妨害通信自由案;
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8、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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