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在运输盗窃赃物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认定
同案犯在运输盗窃赃物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认定
——廖揆x、廖x平、廖x交通肇事罪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同案犯生命健康权交通肇事被害人 【案 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泰刑二中字第2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廖x彬(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廖x平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裁判规则:
盗窃罪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盗窃后运输赃物过程中因 交通事故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携带刀、锯等作案工具,酒后无证驾驶上诉人出资购买的无牌 农用三轮车,并拉乘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子、被害人前往村西河堤,盗伐案外人 房前4裸杨树,四人将杨树伐下后,由原审被告人驾驶装载所盗树木的三轮车 返回。三轮车行至公路十字路口处时,因拐弯时车速过快造成翻车,将坐在三 轮车车厢树木上的被害人砸在车下,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人弃车 逃逸。经交通大队认定,原审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
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锯等作案工具,秘 密窃取他人房前杨树,其所盗伐的树木价值数额较大,达到了盗窃罪追究刑事 责任的起点,其行为均巳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车 辆,运送赃物返回途中,因拐弯时车速过快造成翻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 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巳构成交通肇事罪。至此,原审被告人犯数罪,依法 应数罪并罚。
虽然被害人系盗窃同案犯,但其犯罪行为不导致其丧失生命健康权 的法律保护,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根据规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廖华)不能列为附带民
事诉讼的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上诉人伙同原审被告人等人共同驾乘该肇事车 辆实施盗窃,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辆所有人、受益人,上诉人、原 审被告人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鉴于被害人实施盗窃后在运送赃物 返回过程中人货混装,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赔偿 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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