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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4-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一)现代化的含义

现代化就是超越传统,使社会中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二)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三)法的现代化进程的类型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1)具有被动性;(2)具有依附性;(3)具有反复性。

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一)20世纪初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二)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三)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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