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违规执行公务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朱xx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刑事责任违章
【案 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7)下刑初字第27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公诉机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追赶违章车辆,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招聘的辅警,负 责协助交警做好开发区内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在其执行巡逻任务时发 现被害人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遂驾车上前要求其接受检查,但被害人拒不 停车并且加速逃逸,被告人即驾驶警车追赶,为摆脱被告人的追赶,被害人违 章转弯,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翻人亡。
争议要点:
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其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违 反规定驾驶警车追赶违章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与 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并且是在被告人积极促使下才造成的 交通事故,因此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告人 犯罪情节轻微,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 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问题
- 以职权认定行为 1个回答0
- 职务行为的认定 7个回答0
- 判三缓三执行的人员,发送打架行为会不会被撤销缓刑执行? 4个回答0
- 判三缓三执行的人员,发送打架行为会不会被撤销缓刑执行? 2个回答0
- 你好我想咨询下,警车在执行公务时与社会车辆发生碰撞,警车1方全责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