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周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物证缺失间接证据证据链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苏刑终字第019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4月18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
裁判规则:
在物证缺失,行为人亦否认其殴打被害人的情况下,凭借被害人陈述、目 击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上诉人作案时间等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 据锁链,能够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其开设的修理部失窃而曾表示欲惩戒小偷。在被害人晨练途经 该修理部时引起狗叫,进而被独居在该修理部的上诉人误认为小偷,并发生口 角,后被害人被殴打并关押在修理部内。被害人后被弃之门外,最终因遭钝器 打击引起脑、肺脂肪栓塞死亡。本案并无物证,上诉人亦否认其殴打被害人。
争议要点:
凭借本案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上诉人作案时间等 证据,能否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具有惩戒小偷的主观故意,且其具有非法关押被害人的行为。物 证作为法定的7种证据之一,在缺失的情况下,应结合被害人陈述、涉案的全 部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与鉴定结论相吻合,且目击证人证 言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已形成锁链,均指向上诉人系唯一能够对被害人实 施伤害的行为人。据此,可认定上诉人系因怀疑被害人行窃而殴打被害人,在 明知已经对其造成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却将其弃之门外不予救治,最终造成被 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应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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