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崔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鉴定结论审查意见真实性住院病历法律效力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1999)沧刑二终字第17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年4月26日
【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崔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 年第4辑(总第42辑)
裁判规则:
案件的鉴定结论及审査意见的结论均是依据不具有真实性的住院病历作 出的,由此所得出的相关鉴定结论均有失客观性、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因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叔的承包土地,与村公安员即上诉人发 生口角,互相撕拽抓挠,被群众拦开。1个月后,上诉人经检查,被诊断出患有 右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上诉人向村卫生院借用了县医院住院病历纸,根 据村卫生院院长口述,补写成住院病历。省法医门诊和省高院法医学文证均 根据该后补的病历及相关证人证言,出具了上诉人为重伤的鉴定结论。
争议要点:
本案能否认定原审被告人致上诉人重伤。
裁判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中,有证人证实原审被告人未打上诉人,有证人证实因 距现场较远,没看清或看不具体,证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均不可作为定 案依据。
省法医门诊和省高院法医学文证出具的相关鉴定结论及审査意见,均是 依据村卫生院冒用县医院名义补写的住院病历作出的,在该病历既非原始病 历,且记载的上诉人入院时间与上诉人陈述不符的情况下,由此所得出的相关 鉴定结论均有失客观性、真实性,因而上述证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应认定 原审被告人致上诉人重伤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
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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