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史XX、叶XX侮辱案
关键词:侮辱相互拉扯捏造事实人格尊严故意 【案 由】侮辱罪
【审判法院】文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文刑字第152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11月3日
【自诉人fi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
【被告人】史XX、叶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实施过错行为时,被行为人当场抓获,双方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一方的上身衣服被撕破,上身裸露,并非行为人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故意造成,不 构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XX的摊位多次被他人用人粪便涂污。为抓获实施行为人,两 被告人到市场自家的摊位附近分头守候,见自诉人将人粪便撒涂在摊位的坐発和摊位上,双方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自诉人的上衣服被撕破,上身裸露。案发当时,附近有十几名群众听到吵闹声赶来现场围观。案发后,被告人与自 诉人的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但均达不到轻微伤的标准。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裁判理由:
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 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本罪的犯罪构成表现为公然以暴力或其他方法,贬 低、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本案中,自诉人在用人粪便涂污两被告人 的摊位时,被正在该处附近守候的两被告人当场抓住,两被告人在抓住自诉 人后,自诉人极力反抗,双方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自诉人的上衣服被撕破, 上身裸露,非两被告人为损害自诉人的人格尊严故意造成,且被告人叶XX的上衣服也破裂,三人的损伤均达不到轻微伤的标准。故被告人的行为不 构成侮辱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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