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罪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周XX、倪XX、周X美侮辱案
关键词:牵连犯罪目的犯罪从一重罪处断数罪并罚
【案 由】侮辱罪
【审判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判曰期】2001年12月27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倪XX、周X美
【权威收录I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2辑(总第44辑)
裁判规则:
牵连犯罪,应从一重罪处断。如牵连的方法犯罪行为和作为目的的犯罪 行为的法定刑同等轻重,应当选择目的犯罪定罪处罚,即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人周XX因怀疑其丈夫钱x x与人通奸,伙同其他两被告人等 人到自己家中捉奸。第一被告人周XX等人冲进房后,看到钱X X与被害人 睡在一起,便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扒掉被害人的衣服,又用塑料绳和 包装带强行将赤裸的被害人捆绑于客厅里数小时,并让十余名群众围观。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侮辱罪定罪还是以非法拘禁定罪。
裁判理由:
三被告人到第一被告人周XX自己家中捉奸后,本应依法处理。但其使 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机掉被害人的衣服,对其进行捆绑,让十余名群众 围观。其主观方面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客观方面 公然使用暴力和语言进行侮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情节严重,其行 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且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实施侮辱的犯罪过程中,非法 拘禁被害人,剥夺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之久,这种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刑律,构 成非法拘禁罪。出于犯一罪的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属于牵 连犯罪。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从一重罪处断。由于侮辱罪和非法拘 禁罪的法定刑同等轻重,应当选择目的犯罪的刑法条款定罪处罚,即以侮辱罪 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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