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刑罚执行期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吴XX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保外就医执行期盗窃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吴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
裁判规则:
在保外就医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参与盗窃犯罪的期间,不应计人刑罚 执行期,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其同乡经营的饭店与他人合谋,进入被害人秦XX家盗窃财物 后,又伙同他人携带撬棒等工具撬锁进入商场、商业公司、建材店、浴室等地, 窃得现金、赃物。另外,上诉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经批准保外就医期间,其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并参与了上述犯罪行为。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的刑罚执行期应如何计算。
裁判理由:
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上诉人在保外就医期间, 未经批准檀自外出参与盗窃犯罪的期间,不应计人刑罚执行期,应将前罪没有 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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