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盗取工作期间所保管使用的财物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董X等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秘密窃取侵占
【案 由I盗窃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8)辉刑初字第150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3月21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赵XX、郭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3辑(总第65辑)
裁判规则:
下班后重返工作场所,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在工作期间所保管使用 的财物,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均系某砖厂铲车司机,在下班后的深夜,多次共谋秘密窃取该砖 厂中其各自上班期间所驾驶的铲车燃料柴油,数额较大。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三被告人在下班后重新返回工作场所,并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各自 在工作期间所保管使用的财物,并未利用三人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 罪。三被告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 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 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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