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空姐海外代购案重审改判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110网律师
该案从一审宣判到发回重审,再到重审开庭宣判,经历1年多时间。2012年7月18日,李晓航一审被认定走私化妆品、偷逃税款超百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判决上诉。今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二中院重审。10月10日,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今天此案重审宣判。
一审判定中,检方曾指控,2010年8月到2011年8月间,李晓航多次从韩国携带化妆品,以客带货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入境,其携带的物品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多元,后来认定为109万多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晓航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和数量是否属实,量刑是否过重。二中院在重申开庭审理时,以实际货物为准,重新进行计算核定,最终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金额8万余元,这也是此次重审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中院审理查明,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后,由褚子乔为李晓航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他的男友在韩国新罗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后,分别于2011年4月和8月,采用以客代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
二中院认为,李晓航等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予以惩处。李晓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褚子乔二人是从犯,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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