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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条件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
愈的。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
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时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婚姻法实施后,已变为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
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
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语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
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履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无、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
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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