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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个人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个人实务操作注意事项作者:章丘律师胡安昭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的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保证的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个人实务操作注意事项:别说当事人,即便律师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也不是每个人都非常的清晰。胡安昭律师现举例说明一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甲借款20000元给乙,丙为担保人。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丙在担保人处签字。根据这样的情况,甲乙丙并未约定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丙一般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在该案例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甲应当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也就是自2014年4月1日起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说白了就是向丙主张,对丙说因为乙没有还钱,你该替乙还钱了,你得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甲的这种向丙主张权利是很关键的,要求时间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并且应当保留好向丙曾经在这段时间内主张权利的证据。要是甲在此时间段之内没有向丙主张权利,而是在2014年11月向法院起诉乙和丙,丙这时就可以以甲未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甲要求丙承担责任,一般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下面再结合本案,说一下一般保证。如果甲乙丙约定,丙说我承担一般保证,如果乙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我再承担担保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借款同样是2014年3月31日到期,甲则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向法院起诉乙和丙或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如果在此期间内,甲只是向丙主张权利,但并未到法院起诉或仲裁,丙依旧可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这两者的显著区别即在于,连带保证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应当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同时,因为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要大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甲可以起诉乙和丙,也可以单独起诉丙。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实践中,担保人一般是处于面子才去签字作为担保人,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担保期间,并注明自己承担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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