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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4-02-14    作者:李仁正律师
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协议书
 
甲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从事以下业务:
                                 
(注:根据申请从事的业务种类如推荐业务、经纪业务等进行填写)
第二条  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二)对乙方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按规定收取乙方相关费用。乙方欠缴相关费用的,甲方可视情况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乙方主动申请终止并经甲方同意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 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
(二) 为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提供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 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并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二)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时,获得甲方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 恪守乙方为从事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作出的各项自律承诺。
(二)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稳定运行。
(三) 按规定配备合格业务人员,对业务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业务人员不能胜任相关职责的,乙方应及时更换;业务人员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时,乙方应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分。
(四) 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五) 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 因修订或者颁布实施新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者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内容相抵触的,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者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二) 乙方主动申请终止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指部分业务的,本协议中关于所终止业务的专门规定自动失效。
(三) 乙方主动申请终止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指全部业务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免责以及争议解决
(一) 乙方因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被甲方实施暂停、限制或者终止业务等纪律处分,导致与投资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暂停、限制或者终止相关业务等处分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除上述第(一)、(二)款外,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或者因乙方其他经营活动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全部依法向乙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或纠纷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一) 本协议附件包括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自律承诺书。
(二) 本协议的各项附件为本协议所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亦为履行本协议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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