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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受伤医疗费能否报销?

发布日期:2014-02-25    作者:110网律师
醉酒受伤医疗费能否报销?
案情:

张某系北京某文化用品公司的职工。2012年9月一天,张某下班后应同事邀请共同饮酒,事后骑车回家途中不慎摔入沟中受伤,入院初步诊断为酒精过量,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因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张某与单位协商未果,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因医疗费无法报销导致的损失。
律师分析:
一、公司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时,本来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员工可以找单位索赔。这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应该获得支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58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喝酒导致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30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导致受伤的,即使缴纳了医疗保险,医疗费也不能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支付,只能自付。这里要说明的是,“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指的是受伤治疗行为与自杀、自残、酗酒之间应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则医疗费无法报销;反之,虽然存在自杀、自残、酗酒等情节,但自杀、自残、酗酒与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也不影响医疗费的报销。如此看来,弄清楚张某受伤与醉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这里,要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注意的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除规定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医疗费无法报销之外,还规定了另外六种医疗费不予报销的情形,包括: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注意的。上述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但无论如何,是目前生效适用的法规。
本案中,法院最后认定张某的受伤与喝酒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定单位无需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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