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
发布日期:2014-02-26 作者:110网律师
①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
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须注意两点:
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
3.“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③经解释,虽构成重大误解,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
4.“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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