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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房未获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老张一心想买一套靠近地铁的房屋,未料,地铁房变成了铁路房。老张以购房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预售合同。近日,松江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老张购买了位于轨道交通线周边的一套房屋。该楼盘宣传广告上标识:22号线某站点在该楼盘东侧,并用申通地铁商标予以标示。直至去年初,老张才得知22号线并非地铁线,而是市域铁路线。
    老张认为购买该房屋的原因在于其为地铁房,符合其购房养老的目的。然而,由于房产公司使用申通地铁标识,使他对楼盘性质产生重大误解,故请求法院撤销该预售合同、房产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相当于购房款10%的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张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老张购买该房屋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对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标的物的性质做出的错误认识,且在交易履行中至关重要。
    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22号线规划不是房产公司所能决定,房产公司的广告宣传不能成为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养老”、“地铁房”仅为老张的购房动机,并未列入合同条款。
    第二、该误解在交易中须至关重要。老张的错误认识在本次交易中未达到影响合同目的至关重要的地位。
    第三、因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老张陈述其购房损失为出行不便、无法使用老年卡增加出行成本、铁路房的价值远低于地铁房。然而,交通便利问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尽管房屋价值的贬损可归于财产损失,但该价值乃根据市场供需由当事人确定,具有主观性,同轨道交通线的性质没有直接必然联系,若以此撤销预售合同显然影响交易安全。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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