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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110网律师
     1、离婚财产保全由于保全的财产多为夫妻共同的主要财产或重要财产,申请人没有别的财产可言,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期间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家庭,在我国是极少个别的现象,因此,夫妻在离婚之前的全部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以夫妻的其他财产来担保,对方也会提出异议,由于其他财产必定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官是难以作出裁定,即使作出裁定,对相对方是难以以法律或法理作出明确让人信服的解释的。
 
3案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在普通模式案件中会正常存在,但是离婚案件相比较属于特殊案件,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为一体的。
 
4、如果照搬“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在没有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得不到实现,又因为这类财产保全不属于适用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故申请人的利益难以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
 
5、法院对以被申请人配偶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系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不能实施保全外,对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中被申请人拥有份额的财产可依法实施保全。
 
6离婚财产保全由于保全的财产多为夫妻共同的主要财产或重要财产,申请人没有别的财产可言,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期间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家庭,在我国是极少个别的现象,因此,夫妻在离婚之前的全部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如果以夫妻的其他财产来担保,对方也会提出异议,由于其他财产必定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官是难以作出裁定,即使作出裁定,对相对方是难以以法律或法理作出明确让人信服的解释的。
 
8、案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在普通模式案件中会正常存在,但是离婚案件相比较属于特殊案件,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为一体的。
 
9、如果照搬“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在没有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得不到实现,又因为这类财产保全不属于适用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故申请人的利益难以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
 
10、法院对以被申请人配偶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系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不能实施保全外,对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中被申请人拥有份额的财产可依法实施保全。
 
1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在普通模式案件中会正常存在,但是离婚案件相比较属于特殊案件,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为一体的。
 
12、如果照搬“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在没有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得不到实现,又因为这类财产保全不属于适用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故申请人的利益难以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
 
13、法院对以被申请人配偶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系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不能实施保全外,对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中被申请人拥有份额的财产可依法实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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