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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民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说

  1)民法基本原则之含义

  2)民法基本原则之适用范围与主要功能

  2.平等原则

  1)依据:《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解读: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可能性)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现实性)

  《物权法》第3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民事权利平等的受到保护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解读:

  (1)自己行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自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自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形式;自己决定是否处分的自己的权利和选择权利救济方式。

  (2)自己责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引申: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关系。

  4.公平原则

  1)依据:

  (1)前述《民法通则》第4条

  (2)《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解读:利益均衡: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中。

  (1)合同法领域显失公平行为的可撤销性。

  《合同法》54条第1款第2项。

  (2)合同变更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1)依据:

  (1)前述《民法通则》第4条

  (2)《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解读:

  (1)条款位阶的最高性。

  (2)为法院主动干预民事活动提供了依据。

  (3)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体现:

  (1)《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物权法》第40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5)《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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