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男子离婚未生效另觅新欢 被妻子拍裸照索赔】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另觅新欢,并被妻子拍下与陌生女子的裸照。离婚后,女士将前夫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近日,这起离奇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经中级院审理,最终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简述案件情况:
尚未离婚男方偷欢被抓
    先生与女士原是夫妻,二人经人介绍于1998年结婚,且双方都是再婚。近几年,男方多次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201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女士发现并拍下照片。于是,女士撤回离婚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针对先生偷欢一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组照片作为证据:一组是先生与一名女子一起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二人举止亲密。对于照片的真实性,当事人先生表示认可,但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陪护。而另一组是先生与同一名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先生也表示认可,且辩称该女子是他雇佣的保姆,两人没穿衣服是因为女士把他们的衣服脱了。
女方索精神损害获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先生的行为已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故判决先生赔偿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后市中级院经过二审,结合照片等证据认定,先生确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这一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符合“不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因此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