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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小股东利益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现实中,小股东的权力很难得到维护,因而公司法规定了小股东拥有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诉讼审判时,法官对解散公司的判决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这就导致实践中股东的解散之诉很难获得法院支持针对此情形,《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这就使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有了明确的标准,同时也有效维护了小股东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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