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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如何量刑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过失罪,发案率相当高,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其立法本意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所以加大了对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魏某驾驶无牌三轮车驾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完全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被告人魏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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