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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特征描述

发布日期:2014-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法律不问琐碎之事”。

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特调制普乌魔人保护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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