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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1993年女士和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同先生的父母一同居住。2008年,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女士没有离开家,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照顾老两口。2012年,家两位老人先后去世,留下了房子、存款等遗产。先生的弟弟某芳说自己是父母的唯一继承人,要求女士搬家。女士不同意,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小叔子某芳一起继承遗产。
被告某芳辩称女士并非老夫妇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二老留下的遗产。女士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女士继承老先生父母一半的遗产份额。
广州朱俊凯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之于公婆,女婿之于岳父母,都不是当然的继承人,一般也不能直接继承遗产。然而有一种情况特殊,那就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种时候,他们不仅可以继承遗产,还会被当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本案中女士从结婚时起就与公婆共同生活,丈夫去世后,她依旧照顾公婆直到终老,承担起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叔子一起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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